(2017)湘0102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湖南瑞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文贻宣、湖南省宏海工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瑞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文贻宣,湖南省宏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63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瑞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文贻宣。被执行人湖南省宏海工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文贻宣、湖南省宏海工贸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811546.85元(未计算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率);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雅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