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催3号申请人: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胜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周。申请人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60005120562386、票面金额伍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爱珍人民陪审员 姚 云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晔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