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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市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市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组织机构代码14888435-9。法定代表人:朱立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市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组织机构代码32273894-8。法定代表人:卫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滁州市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2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1267元,由上诉人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德敬审判员  付广永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琰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