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力与彭良、横山县天成钻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力,彭良,横山县天成钻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保71号申请执行人:杨力,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7909174269,汉族,湖北武汉,住潜江市江汉油田规划小区5号6楼。被执行人:彭良,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6109298253,汉族,湖北潜江,住潜江市江汉油田向阳建设路2号90栋403室。被执行人:横山县天成钻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北大街华鑫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彭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力与被执行人彭良、横山县天成钻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该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9005民初10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