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6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华军与彭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军,彭丽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6民初1053号原告:李华军,男,汉族,1976年3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彭丽媛,女,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现居住地不明。原告李华军与被告彭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丽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华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彭丽媛偿还借款23,700元及利息6,800元(原告代垫付平安普惠银行利息1700/月×4个月);二、要求彭丽媛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还清日止按平安普惠银行卡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彭丽媛以帮李华军办理信用卡为由,使用李华军手机、身份证照注册平安普惠账号(网贷),并从中贷出25000元转入到彭丽媛名下,李华军发现后要求被告马上偿还。彭丽媛只偿还5000元,尚欠20000元于2016年12月1日出具借条、借款收据各一份交原告收执。此后,彭丽媛又使用原告平安普惠账号分别于2017年2月16日转走2500元,3月12日又转走1200元,两次合计3700元,加上原告支付平安普惠银行卡利息6800元(1700/月×4个月),共合计30500元。因被告经催讨未能偿还借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彭丽媛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日,彭丽媛出具《借条》一份交李华军收执。该《借条》载明:“借条本人彭丽媛居民身份证,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今向李华军借人民币20000.-贰万元整)借款人:彭丽媛2016.12.1”。李华军与彭丽媛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当日,彭丽媛又出具《借款收据》一份交李华军收执,该《借款收据》载明:“本人借款人:彭丽媛兹向出借人借款并一次性收到现金人民币(20000.-)贰万元整借款人彭丽媛2016.12.1”。嗣后,被告经原告催讨未能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李华军提供的证据《借条》、《借款收据》各一份,彭丽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及法庭笔录在卷佐证。以上证据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华军与彭丽媛未约定借款期限,故李华军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要求彭丽媛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李华军提供的彭丽媛出具的《借条》、《借款收据》能够证实彭丽媛尚欠李华军借款20,000元未偿还的事实,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事实清楚。李华军要求彭丽媛偿还借款20,000元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至于李华军请求彭丽媛偿还3700元及借款20,000元4个月的利息6,800元,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关于李华军请求彭丽媛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平安普惠银行卡利率计算利息的问题,因原、被告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彭丽媛无需支付借期内的利息,而只需支付自起诉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故对原告该请求只能部分支持。彭丽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彭丽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李华军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李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元,由李华军负担263元,彭丽媛负担3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 宝 捷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人民陪审员 徐 志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晨 雨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