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天长市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钱学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钱学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农民工创业园民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51815118D(1-1)。法定代表人:仇有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桂涛,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钱学富,男,汉族,1964年11月26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学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181民初1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160740元,目前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钱学富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学富在银行的存款16074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