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执6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可控半导体变流技术研究所与彭晓暘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可控半导体变流技术研究所,彭晓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617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可控半导体变流技术研究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金沙正街1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0847X7。主要负责人向知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晓暘,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本案在执行重庆可控半导体变流技术研究所与彭晓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彭晓暘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房屋一套,该房屋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暂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7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35334.5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83元、保全费132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93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6执617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科审 判 员 钱 莉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小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