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普腾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腾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11刑初375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普腾飞,男,199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7]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普腾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普腾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日早,被告人普腾飞至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胜丰村缪施港62号,采用爬墙、翻窗等手段进入被害人沈某2家中,在二楼一房间内窃得金色苹果6plus手机1部(价值3280元)、银色苹果6plus手机1部(价值3690元)、女士手表1只,在二楼另一房间内窃得现金5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普腾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接受证据清单、三包凭证、销售凭证等书证,证人魏某、杨某等证言,被害人沈某2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辨认笔录、照片,工作情况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普腾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000元以上,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普腾飞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普腾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普腾飞退赔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或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仁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