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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202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独山子区汇科数码中心与玉山江·赛买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独山子区汇科数码中心,玉山江·赛买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02民初394号原告:独山子区汇科数码中心,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武昌路9-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张文杰,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条河乡候俺村张庄*组***号。公民身份号码:。实际经营者:张大响,男,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独山子区汇科数码中心实际经营者,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第六居民区**栋**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玉山江·赛买提,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维吾尔族,独石化公司炼油厂员工。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独山子区汇科数码中心诉被告玉山江·赛买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独山子区汇科数码中心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独山子区汇科数码中心以手续未全为由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独山子区汇科数码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独山子区汇科数码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阿尔孜古力·艾合麦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霞 依 旦 · 买 买 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