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4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翔与张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翔,张世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442号原告:张翔,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张世才,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张翔诉被告张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张翔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翔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翔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