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民初4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翔与张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翔,张世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442号原告:张翔,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张世才,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张翔诉被告张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张翔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翔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翔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