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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中财、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财,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928号申请执行人王中财,男,汉族,1955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大张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林如族,该公司董事长。王中财申请执行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民终15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小张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13第250号);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川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