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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6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锦阳、郭红卫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锦阳,郭红卫,李添,广州市东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欧盛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601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344号第8层,组织机构代码07212413-3。法定代表人:吉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泽波,该公司风控经理。被执行人:李锦阳,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郭红卫,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李添,男,1943年7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广州市东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泰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821501-5。法定代表人:李锦阳。被执行人:广州市欧盛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自编泰康工业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69516580-4。法定代表人:李锦阳。申请执行人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锦阳、郭红卫、李添、广州市东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欧盛五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锦阳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2月2日至2015年3月1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8%的标准计付,从2015年3月2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年息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李锦阳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律师费17000元。被执行人郭红卫、李添、广州市东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欧盛五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锦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李锦阳不履行上述判决时,申请执行人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从依法处分被告广州市东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编号“020番禺20141127005”《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27台设备(见附表)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1476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锦阳、郭红卫、李添、广州市东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欧盛五金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均另有案件正在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参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执行所得款项的统筹分配,并同意在等候统筹分配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参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执行所得款项的统筹分配并同意在等候统筹分配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6015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梁志斌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耀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