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鼎立安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鼎立安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239号原告陕西鼎立安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许多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负责人赵向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陕西鼎立安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拟私下寻找被告和解处理,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鼎立安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70元,依法免于收取。审判长 郄小平审判员 张 晓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