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龚向东与陈慧萍、陈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向东,陈慧萍,陈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1民初487号原告龚向东,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本市。被告陈慧萍,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被告陈桥,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向东诉被告陈慧萍、陈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向东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向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龚向东负担。审 判 长 徐红斌人民陪审员 张思伟人民陪审员 陈曙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