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太原亚宝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凡、王妮委托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亚宝医药有限公司,张凡,王妮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30民初997号原告:太原亚宝医药有限公司。地址:太原经济及技术开发区大运路20号。法定代表人:任晓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迁民,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张凡,男,1981年6月2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农民。被告:王妮,女,1981年3月25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农民。原告太原亚宝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凡、王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原亚宝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迁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凡、王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凡、王妮支付我公司货款104289.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与理由:张凡在我公司做业务期间,截止2016年2月16日共欠我公司货款119230.33元,经我公司与他本人落实,南国庆承认所欠货款并签订了还款计划,承诺在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所欠货款。然而该被告在2016年2月份还款5000元,5月份还款4800元,核销费用5141元并下账后,再未履行还款计划。经我公司派人多次催要无果,给我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二被告系夫妻,该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现我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剩余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违金。原告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提证据:2016年2月16日还款计划一份。二被告经传票传唤缺席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及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凡在原告太原亚宝医药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截止2016年2月16日,共欠原告货款119230.33元,给原告出示有还款计划,约定2016年2月19日前还5000元,2016年3月31日前还15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还1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还款10000元,剩余货款在2017年1月31日前清零。后被告张凡于2016年2月份还原告款5000元,同年5月份被告张凡又还款4800元,及核销费用5141元,剩余货款104289.33元,被告张凡至今未归还原告。本院认为: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根据上述事实、原、被告之间欠款事实成立,被告经原告催要未归还货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持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归还货款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因原、被告未约定,且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实损失的大小,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以上欠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张凡和王妮应共同偿还上述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凡和王妮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太原亚宝医药有限公司货款104289.33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6元,减半收取1193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安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