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国峰与陈海波、赵德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峰,陈海波,赵德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403-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峰。被申请执行人:陈海波,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宝日乌苏镇奶牛养殖小区。被申请执行人:赵德敏,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宝日乌苏镇奶牛养殖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峰与陈海波、赵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申请执行人陈海波、赵德敏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祥合家园4号楼1单元301室,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陈海波、赵德敏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祥合家园4号楼1单元301室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奕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