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8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银宴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贾文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银宴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文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银宴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天井村西街28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兴,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文才,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春,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被上诉人北京银宴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文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9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贾文才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贾文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909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贾文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贾文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贾文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谷绍勇审 判 员 潘 蓉审 判 员 沈 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魏 举书 记 员 李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