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郭国华与林天虎、周京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国华,林天虎,周京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293号申请执行人:郭国华,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天虎,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周京京,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郭国华与被执行人林天虎、周京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国华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天虎、周京京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