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湘1202执恢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朱协民、夏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朱协民,夏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202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8888507-3被执行人朱协民,男,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夏素珍,女,汉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朱协民、夏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2民再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据以执行的(2016)湘120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20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宏华审 判 员 黄雄剑审 判 员 周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潘星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