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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王霞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5刑初5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霞,女,196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户籍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霞犯行贿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此案,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宪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霞为了帮助其女儿孟某2谋取竞争优势,办理事业编制工作,于2012年8月,在时任该县县长景某(另案处理)办公室送给景某一张某28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2013年5月,在景某的帮助下,孟某2被录用为庆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额事业编制人员。被告人王霞于2017年1月6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王霞予以处罚。被告人王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行贿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霞为了帮助其女儿孟某2谋取竞争优势,办理事业编制工作,于2012年8月,在时任该县县长景某(另案处理)办公室送给其一张某28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2013年5月,在景某的帮助下,孟某2被录用为庆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额事业编制人员。被告人王霞于2017年1月6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王霞供述,2012年,因女儿孟某2毕业后在庆安县安监局工作,没有正式编制,其就找到安监局局长刘庆国,请刘庆国帮忙,刘庆国找到景某帮忙,之后刘庆国让其等消息,因心里没底,就去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存了8万元人民币,在景某的办公室给了他,景某收下后,其就走了。2013年5月,其女儿孟某2的工作就落在了安监局,属事业编制。2、证人景某证言,证实王霞为使在庆安县安监局工作的女儿孟某2能转为正式事业编制,找到安监局局长刘庆国帮忙,刘庆国找到其,其答应为孟某2安排工作。2012年8月,王霞在其办公室给了其一张某28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2013年5月,经其批准,孟某2被录用为庆安县安监局全额事业编制工作人员。3、证人刘某心证言,证实2013年,具体几月份记不清楚了,景某给其打电话,让其把一个叫孟某2的编制落实了,之后,一位自称是孟某2母亲的人找到其,其给了她一张“编制申请使用报告单”,让她去用人单位盖章,她回来后,其就给孟某2办理了落编手续。同时证实以这种方式入编不符合相关工作流程。4、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3年,景某给其打电话让其给一个叫孟某2的人安排入编手续,接收单位是安监局,其就把手续给办了。同时证实以这种方式入编不符合相关工作流程。5、编制申请使用报告单、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发放信息采集表、黑龙江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审核名册,证实孟某2于2013年5月进入庆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编制。6、中国建设银行卡明细及存款凭证,证实孟某2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卡内存入人民币8万元。7、中共绥化市委组织部文件,载明经2006年12月4日市委常委会提名,并经2006年12月5日市委全委会议表决,提名景某为庆安县人民政府县长候选人。8、归案经过,载明王霞于2017年1月6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的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视被告人王霞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节,予以处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霞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丹人民陪审员  孟莉敏人民陪审员  李 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曹 利书 记 员  高黛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