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6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独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陆国成罚金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6执94号被执行人:陆国成,曾用名陆国臣,男,1959年10月18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726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移送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陆国成履行缴纳罚金90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费12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陆国成银行账户扣划7875.53元,其自动履行5000元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茂江审判员 林 靖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谌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