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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6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独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陆国成罚金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6执94号被执行人:陆国成,曾用名陆国臣,男,1959年10月18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726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移送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陆国成履行缴纳罚金90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费12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陆国成银行账户扣划7875.53元,其自动履行5000元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茂江审判员  林 靖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谌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