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岚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胡雅奇,曹岚,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5层。法定代表人殷红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苏州街79号13层1512号。法定代表人胡雅奇,董事长。被执行人胡雅奇,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曹岚,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8-1号2层202-2-C。法定代表人胡雅奇,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泥湾5号海淀文化艺术中心地下一层、二层202、三层。法定代表人曹岚,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七层702号。法定代表人胡雅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京02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北京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胡雅奇、曹岚、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胡雅奇、曹岚、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胡雅奇、曹岚、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胡雅奇、曹岚、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亿四千四百三十万七千一百六十九元三角三分及逾期利息(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一亿四千三百九十一万五千零一十七元一角八分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八的利率标准计收逾期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胡雅奇、曹岚、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胡雅奇、曹岚、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海澄审判员 吴宝生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剑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