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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4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龙怀凤与重庆巴岳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怀凤,重庆巴月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688号原告:龙怀凤,女,汉族,1957年11月7日生,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重庆巴月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584259496R),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星湖路三路。法定代表人:余大建,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怀凤诉被告重庆巴月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怀凤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怀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怀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怀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安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