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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蔡辉和与林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辉和,林建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036号原告:蔡辉和,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建龙,龙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建阳,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原告蔡辉和与被告林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蔡辉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辉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辉和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蔡辉和负担。审判员  张梅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