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郑冬生与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冬生,何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625号原告:郑冬生。被告:何文。原告郑冬生与被告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冬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郑冬生负担。审 判 长 陈长青人民陪审员 黄庆媛人民陪审员 黄燕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伦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