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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郑冬生与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冬生,何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625号原告:郑冬生。被告:何文。原告郑冬生与被告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冬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郑冬生负担。审 判 长  陈长青人民陪审员  黄庆媛人民陪审员  黄燕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伦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