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浩富与宋试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富,宋试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1454号原告:李浩富,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宋试制,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李浩富与被告宋试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浩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浩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浩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计2338元,由李浩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正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