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翁建宇诉被告黄庆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建宇,黄庆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771号原告翁建宇,住承德市。被告黄庆燎,住承德市。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了原告翁建宇与被告黄庆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2年3月22日,被告黄庆燎向原告翁建宇借款40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如两年内没有按期归还该笔借款就以承德市双桥区白云家园二号楼1单元103室房产一套为抵押。因被告黄庆燎未按约定期限还款,2014年3月15日原、被告经协商约定借款期限延期至2015年被告黄庆燎山上树木出售后。2016年3月1日,被告黄庆燎归还部分借款220000.00元,剩余180000.00元借款未还,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80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