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辖终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肖光耀与株洲市福寿山庄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株洲市福寿山庄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肖光耀,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福寿山庄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办事处长石村。法定代表人:周子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光耀,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原审被告: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393号。法定代表人:易大盛。上诉人株洲市福寿山庄���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光耀、原审被告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5民初12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本案应由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肖光耀是与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区,故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