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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4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汪飞文与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飞文,王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547号原告:汪飞文,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王旭东,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汪飞文与被告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汪飞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汪飞文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飞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汪飞文负担。审判员 程 从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静(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