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耀林与张庆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耀林,张庆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618号原告:赵耀林,男,195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和,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庆义,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原告赵耀林与被告张庆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耀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耀林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