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8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爱云、宋永军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爱云,宋永军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张爱云,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忠,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军,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上诉人张爱云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异议人):卢慧敏,女,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廉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先召,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爱云因与被上诉人卢慧敏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全额退回给上诉人张爱云。审判长 张向军审判员 李润武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时婉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