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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8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爱云、宋永军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爱云,宋永军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张爱云,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忠,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军,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上诉人张爱云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异议人):卢慧敏,女,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廉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先召,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爱云因与被上诉人卢慧敏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全额退回给上诉人张爱云。审判长  张向军审判员  李润武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时婉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