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丁亚军与被告任永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亚军,任永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662号原告丁亚军,男,汉族。被告任永明,身份信息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亚军与被告任永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亚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亚军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丁亚军负担。审 判 员 索远宏人民陪审员 康 乐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