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帆与四川省隆昌元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帆,四川省隆昌元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帆,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省隆昌元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法定代表人:郭念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邦建,该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李帆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隆昌元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8民初5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李建昇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