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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行非审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27行审20号申请人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白水县雷公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雷亚洲,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翔,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水县南桥村。负责人张保健。申请人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白人社监罚字(2016)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9月6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申请人履行白人社监罚字(2016)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履行罚款1009410元及拖欠工人工资630881元,共计164029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该处罚决定实体正确,程序合法。本院认为,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我院执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白人社监罚字(2016)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靳小娟审 判 员  吕军艳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文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