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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3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牙古白与被执行人史含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青0123执202号史含林:你与马牙古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青0123民初6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牙古白于二O一七年七月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马牙古白赔偿金40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xxx支行户名:湟源县人民法院账号:xxx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联系人:哈进全联系电话:0971-243****本院地址:湟源县池汉村邮编:812199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