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冯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冯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205民初1175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上午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黎晓辉,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儒亮,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冯建军,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回族,住石嘴山市。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徐福恩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常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