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齐瑞玲、李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瑞玲,李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591号申请执行人齐瑞玲,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哲,女,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济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瑞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哲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