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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谢易洋与红谷滩新区丝达美容美发世纪中央城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易洋,红谷滩新区丝达美容美发世纪中央城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729号原告:谢易洋,女,1985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代理人:黄建平,系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礼庚,系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红谷滩新区丝达美容美发世纪中央城店,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原告谢易洋诉被告红谷滩新区丝达美容美发世纪中央城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为原告办理退卡手续,并返还会员卡内余额30882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异地调档费用300元、邮寄费6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时,被告已经完成注销登记,因此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易洋的起诉。本案由原告谢易洋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1元,退回原告谢易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