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7484、7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明、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7484、7485号上诉人[(2016)粤0106民初3139号案原告、3362号案被告]:李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原,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芳,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2016)粤0106民初3139号案被告、3362号案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海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冰冰,该司职员。被上诉人[(2016)粤0106民初3139、3362号案第三人]: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丹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祥,该司职员。上诉人李明、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景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两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3139、3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康景公司提交的李明与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韩江公司发给各分公司的《关于配合维修部办理移交的通知》及韩江公司发给康景公司的《关于维修部委托管理的函》,可以认定韩江公司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有关,本案应当追加韩江公司作为当事人以查明李明的劳动关系情况,原审法院未通知韩江公司参加诉讼,致使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3139、33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玉芬审判员 何慧斯审判员 苏韵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婷张树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