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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5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鹏飞与吴福田、连赛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飞,吴福田,连赛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5326号原告:孙鹏飞,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吴福田,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连赛琍,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孙鹏飞与被告吴福田、连赛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俩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从2017年2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及公告费由俩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鹏飞、被告连赛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福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连赛琍答辩称:1、答辩人与被告吴福田于1994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即订婚,1995年1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同居生活。1997年2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吴琦琦。后被告不思劳作,整日沉迷赌博,不顾家庭,整个家庭开支全依靠答辩人做工赚钱维持,家中房子、宅基在均被被告卖了用于偿付赌债。答辩人多次力劝,但被告恶习不改,故时常争吵纠纷。答辩人带着儿子于2010年起在娘家生活,分居已有8年。2、答辩人于2017年3月22日起诉离婚,于2017年4月20日调解离婚。答辩人不认识被答辩人,被告吴福田即使有借款也没有用于答辩人家庭,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答辩人与被告吴福田的离婚纠纷,被告吴福田在被问及“为何欠10多万元债务”时回答“因赌博,否则怎么欠债”,说明本案系被告吴福田的个人债务。4、借条上“吴福田”三个字非被告吴福田的所签,答辩人要求笔迹鉴定。且该案与张东一案,原告不同,借据格式完��相同,显然是被告吴福田与被答辩人串通的虚假债务来起诉,致使答辩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企图诈取答辩人更多的血汗钱。综上,请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2月23日,被告吴福田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由吴福田亲笔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存。借条上载明用途系用于购物,月息2%,还款时间亦为2017年2月23日。后被告未予偿还。在审理中,被告连赛琍不要求对借条上“吴福田”是否是被告吴福田所签及指印是否是吴福田所按进行鉴定。另查明,俩被告于1995年1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连赛琍2017年3月24日起诉离婚[案号(2017)浙3082民初3163号]。开庭时,被告吴福田承认自己有赌博行为,并因打赌向朋友欠了十几万元用于偿还赌博。后俩被告达成离婚协议:1、连赛琍与吴福田自愿离婚;2、连赛琍自愿于2017年4月24日前支付吴福田3万元,款由当事人自行支付……;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理直。2014年4月12日,被告吴福田因赌博被乐清市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收缴赌资3600元的处罚;2016年8月27日,被告吴福田因赌博被乐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人民币2000元。另,卓成戴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吴福田偿还其于2017年2月10日向原告所借的33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吴福田偿付卓成戴33000元[案号(2017)浙3082民初4001号];2017年6月22日,叶敏以被告吴福田于2017年2月6日向其借款5000元为由,向本院起诉吴福田、连赛琍,后于2017年6月30日撤回起诉[案号(2017)浙3082民初6583号];2017年4月24日,张东以被告吴福田于2017年2月24日向其借款5000元为由,向本院起诉吴福田、连赛琍[案号(2017)浙3082民初4287号]。本院认为,被告吴福田向原告借款5000元,由亲笔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其应予以偿还。根据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2017)浙3082民初3163号审判笔录,能够证明被告吴福田存在赌博行为。被告连赛琍于2017年3月24日起诉离婚,而被告吴福田于2017年2月频繁举债。现原告孙鹏飞主张本案借款属于俩被告共同债务,但被告连赛琍予以否认并抗辩被告吴福田存在赌博行为恶习又提供了有效佐证,因此,本案借款时缺乏连赛琍共同举债的合意,依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本案债务属于吴福与连赛琍的共同债务,故被告连赛琍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吴福田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福田应偿付原告孙鹏飞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福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包蒙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