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谢凤忠与张桂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执30号申请执行人:谢凤忠,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张桂军,男,汉族,1970年7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赵成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凤忠与张桂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2016)阜仲字第38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凤忠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桂军自动将债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6)阜仲字第38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 云 秋审判员 张松代理审判员冯小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