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5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陈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5民初359号原告:马某1,女,东乡族,生于1975年5月10日,不识字,农民,住和政县。被告:陈某,男,东乡族,生于1974年4月25日,农民,住和政县。原告马某1诉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年明虎审 判 员 王 韬人民陪审员 马世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蓝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