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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戴红娥与南通海特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红娥,南通海特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768号原告:戴红娥,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应军,男,1977年8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被告:南通海特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李堡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吴青松,公司董事长。原告戴红娥与被告南通海特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戴红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红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红娥撤回对被告南通海特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365元减半收取2182.5元,由原告戴红娥负担。审 判 长  曹震宇代理审判员  倪 明人民陪审员  许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范希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