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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余国云、徐翠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国云,徐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537号申请执行人:余国云,女,1992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徐翠凤,女,1972年7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立案执行的余国云申请执行徐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徐翠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敬军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