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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与胶南市恒安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胶南市恒安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168号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士旺,董事长。被告:胶南市恒安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洪安,经理。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南市恒安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传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