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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寸梅与宋普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寸梅,宋普香,侯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李寸梅(曾用名李翠梅),女,1948年9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常村镇太子屯村1组。身份证号:410728194809200525。被执行人宋普香,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杨占村。身份证号:410728196902280522。被执行人侯国胜,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杨占村。身份证号:410728196802140573。本院在执行李寸梅申请宋普香、侯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侯国社、张伟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永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