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4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孝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猛,许剑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孝猛,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许剑凯,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王孝猛与许剑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京0106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许剑凯于二Ο一七年三月十二日前偿还王孝猛借款本金一百四十四万七千九百元,并按照百分之二十四的年利率支付二Ο一五年二月十日起至二Ο一七年三月八日止期间的利息。二、许剑凯于二Ο一七年三月十二日前偿还王孝猛信用卡欠款本息六十九万二千二百七十三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号车辆采取查封登记措施,期限两年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上述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本院依申请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号房产采取保全的查封登记措施,期限三年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此查封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号房产已经于2017年2月23日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执2121号法律文书办理过户手续。另,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消费。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3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斯博审判员 田硕宁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维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