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建兴与陈世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兴,陈世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696号原告:刘建兴,男。被告:陈世禄(曾用名陈世存),男。原告刘建兴与被告陈世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金伍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建兴负担。审判员 伦志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永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