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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辖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北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三佳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辖终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介休市绵山镇云峰寺。法定代表人:郭秋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树元。原审被告: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三佳乡北两水村。法定代表人:郭秋梅。原审被告:山西三佳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三佳村。法定代表人:郭秋梅。上诉人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介休市人民法院(2017)晋0781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为211.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富生审判员  王 官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