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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财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戴晓林与王爱琴、南通鑫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晓林,王爱琴,南通鑫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财保116号申请人:戴晓林,男,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王爱琴,女,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申请人:南通鑫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仁寿东路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331088158H。法定代表人:王福海。申请人戴晓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爱琴、南通鑫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296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戴晓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爱琴、南通鑫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296000元的财产(具体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静 微信公众号“”